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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對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包括: 一、有無違反
第四條
所定支出項目及歸類原則與範圍。 二、有無充抵
第五條
所定項目經費。 三、是否依規定公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 四、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編製是否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編製。 五、公益彩券盈餘是否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並設立專戶儲存。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決議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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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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