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7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主辦機關決議限期改善、緩撥、扣發或追回公益彩券盈餘事項應予列管,主管機關應將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情形提報主辦機關召開之委員會議討論後,議決處理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