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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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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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