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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將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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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