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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 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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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