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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主辦機關決議緩撥、扣發或再行撥付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發行機構配合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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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