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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條例
第六條之二
所定以前一會計年度六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百分之九十為基數估算,指下一年度可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估列方式。 各受配機關編製公益彩券盈餘歲入預算時,如納入以前年度剩餘之公益彩券盈餘,應以附註或分列方式表達收入來源為當年度或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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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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