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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所定社會福利支出,依歲出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規定認定之。 本條例
第六條
第二項所定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如有爭議,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洽中央目的事業機關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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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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