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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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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