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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32條

公證人公會由民間之公證人依法組織之。 民間之公證人除執行律師業務者外,應加入公證人公會,公證人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法院之公證人及執行律師業務之民間之公證人,得加入其所屬法院所在地之地區公證人公會為贊助會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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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