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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43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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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