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 › 第145條

公證法 第145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為該地區民間之公證人辦理責任保險,以確保民間之公證人因執行職務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參加責任保險所不能理賠之損害賠償。 前項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由司法院視情勢需要,以命令定之。但保險人對同一保險年度內之最高賠償金額得限制在最低保險金額之四倍以下。
AI 白話解釋
← 第144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14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