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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35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由各地區公證人公會選派之代表,舉行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代表之人數,依各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人數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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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