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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40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舉行會議時,應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司法院。 前二項會議,各該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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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