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證法 › 第137條

公證法 第137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所屬區域。 三、組織。 四、會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五、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任。 七、會員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 前項章程,並得載明關於公證人互助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6條看 公證法 全文第1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