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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36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應訂立章程,報經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送司法院核准後,向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訂立章程,報經司法院核准後,向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報備;章程有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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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