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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44條

公證人公會之行為或決議違反法令或公證人公會章程者,司法院或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分別施以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所在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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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