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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第139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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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