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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優良者,考選部得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或學校: 一、命題經審查委員提報試題品質優良。 二、審查發現命題重大錯誤及時予以更正。 三、對於典試或試務事項提出具體興革建議並獲採行,著有績效。 四、其他參與典試工作負責盡職有具體事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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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