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典試人力資料庫:指考選部為提供國家考試及題庫建置遴聘典試人員之資料庫。 二、典試人員:指擔任各種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題庫建置之題庫小組委員。 三、專長審查:為使典試人力資料庫學者專家專長項目能與各種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內容相符,依專長類別分設小組審查專長。 四、工作記錄:典試人員參與典試工作過程中,其工作表現經提報審議,記錄為優良、重大疏失、一般疏失或參考註記。 五、補教機構:指立案(或未立案)開班講授有關國家考試相關應試科目之教育機構,亦包括學校或團體為國家考試開設之短期衝刺班、輔導班、保證班、證照班等。但學校開設之學分班、進修推廣教育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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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