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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典試人員有第十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考選部相關單位認其情節尚未符合優良或一般疏失之要件,得建議記錄為參考註記,經審議結果記錄參考註記累計達二次以上者,再以優良或一般疏失交付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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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