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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考選部應依典試人力專長類別,分設專長審查小組。 各類別專長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審查委員若干人,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聘期三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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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