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 一、試題外洩。 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 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五、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 六、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 七、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 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
第三十一條
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