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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典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依審議程序記錄為重大疏失者,爾後不予遴聘: 一、試題外洩。 二、執行職務未嚴守秘密。 三、故意隱匿違反迴避規定。 四、請他人代為命題、審查或閱卷。 五、代他人命題、審查或閱卷。 六、現於補教機構任教或現與補教機構有特殊關係。 七、其他重大疏失經考試院會議決議。 審議結果為重大疏失者,得視情形告知當事人。如有違反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情形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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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