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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典試人力資料庫由考選部相關單位依權責定期進行管理維護,資料庫內個人資料與工作記錄等事項,相關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典試人力資料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選部得自典試人力資料庫移除。但曾任典試人員或有正當事由,不宜移除者,不在此限: 一、死亡。 二、年滿七十五歲以上。 三、未提供聯絡資訊致無法聯繫。 四、本人以書面或電子郵件請求自典試人力資料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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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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