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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1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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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非依本法設置之細胞保存庫,不得宣傳或從事細胞保存庫業務。
第21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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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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