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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0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與其他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二、承接外國廠商工業合作之經驗及規模。 三、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 四、其他與產業、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及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績效有關之重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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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