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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8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資金規模及營業額。 二、廠房面積及設備齊全程度。 三、供應鏈中申請廠商參與規模。 四、軍品研發、產製或維修經驗。 五、辦理軍品全壽期產製、維修及保固經驗。 六、實際從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之規模及國內自製比率。 七、其他與經營規模及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經驗有關之重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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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