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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第3條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3條
本條例
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如下: 一、戰鬥系統。 二、陸用載台及其裝備。 三、海用載台及其裝備。 四、空用載台及其裝備。 五、動力系統。 六、飛彈火箭系統及其裝備。 七、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 八、武裝械彈及彈藥。 九、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 十、資訊通訊技術及安全。 十一、單兵裝備。 十二、防護裝備。 十三、光學裝備。 十四、模擬裝備。 十五、偵測裝備。 十六、傘具裝備。 十七、其他經國防部認定,符合軍用規格之武器、彈藥、作戰物資及可供軍事用途之軟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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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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