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第2條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2條

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 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 一、從事國防產業。 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