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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5條

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申請,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公正第三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申請廠商填具之申請書、文件及資料,完成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區分及鑑別。 二、依第七條第十三條評鑑事項(如附表一)及評鑑基準(如附表二)評鑑申請廠商級別為甲級、乙級、丙級或未達認證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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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