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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7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科技水準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之科技能力。 二、產品實際產製水準。 三、國內外相關科技智慧財產權獲得及維護情形。 四、科技相關認證獲得情形。 五、具體科技產能實績。 六、科技研發單位運作情形。 七、辦理產品測試及驗證能量。 八、其他與科技水準有關之重要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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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