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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2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評鑑時,應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 二、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之品質評價。 三、其他與誠信履行政府機關(構)契約紀錄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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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