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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 第13條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第13條
公正第三方辦理本條例
第四條
第二項第七款之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評鑑時,應依國防部與相關單位之保密及資通安全規定,綜合考量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中下列事項: 一、內部資通安全防護規定及制度。 二、資通安全維護設施建置及運用。 三、資通安全維護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效。 四、歷史資通安全防護不良紀錄及後續維護紀錄,或政府機關(構)稽核報告結果。 五、其他與資通安全管理維護紀錄或稽核結果報告有關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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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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