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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12條

經本部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材符合政府所定 標準,且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結業學員得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派員在原訓練機構 辦理測驗,並報本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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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