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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持有臺灣省政府或福建省政府核發之動力小船駕駛證 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自用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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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