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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3條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分類如下: 一、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自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二、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指駕駛營業用動力小船之許可憑證。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格式如附件一) 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以持照人之出 生日期為屆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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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