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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小船:指裝有機械用以航行,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船舶。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指動力小船駕駛人戶籍所在地之航政主管 機關,未設置航政主管機關之地區,為當地地方政府。 三、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指經本部指定辦理動力小船駕駛人測 驗發證之動力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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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