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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 第6條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6條
學習動力小船駕駛,應依當地水域管理機關指定之水域及時間內,由領有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監護,在駕駛學習水域內學習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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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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