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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13條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不依規定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測驗者 ,其測驗資格應予取消,已考領之駕駛執照無效,由測驗發證機關註銷並 追繳之。 託人代考者,取消報考人之測驗資格,報考人及代考人如已領有駕駛執照 者,由測驗發證機關吊銷各該駕駛執照,並註銷之。 受前項處分之報考人及代考人均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行報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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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