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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第15條

申請學習動力小船駕駛證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給照、變更、換照、補 照者,應依附件七之金額繳費。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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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