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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16條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應作安全檢查,逐項登記,由主管人員妥 為保管,並得限制其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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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