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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5條

感訓處所得調用受感訓處分人擔任勤務。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須感訓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等以上,無脫逃及安全顧慮者 始得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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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