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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4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尋仇、滋事、逃亡之虞或其他不宜在該感訓處所繼續執行 之情形者,執行之感訓處所得陳報最高治安機關核准將該受感訓處分人移 送其他感訓處所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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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