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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6條

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亡時,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 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其在外期間,算入感訓處 分執行期間。 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最高治安機關 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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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