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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0條

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家屬領回。 自死亡之日起經過一年無最近親屬請領時,歸入國庫。脫逃者自脫逃之日 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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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