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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1條

借提機關借提受感訓處分人,應派戒護人員持函至感訓處所洽提。 感訓處所應將借提情形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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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