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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2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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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