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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17條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得加以限制,經許可者, 得交其本人收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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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