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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27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分執行期間,除軍訓教育期間外,得辦理接見與通 信。 前項接見與通信之規定,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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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