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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10條

設立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給申請人;申請不應許可者,敘明理由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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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